近日,環境保護部以部令第35號發布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》(下稱《辦法》),《辦法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主要負責人對《辦法》進行了詳細解讀。
? 對《辦法》出臺的背景解讀是,推動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境保護,是黨和國家的明確要求,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觀需求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,“保障人民知情權、參與權、表達權、監督權,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”。新修訂的《環境保護法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“公眾參與”原則,并對“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”進行專章規定。中共中央、國務院《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》中提出要“鼓勵公眾積極參與。完善公眾參與制度,及時準確披露各類環境信息,擴大公開范圍,保障公眾知情權,維護公眾環境權益。”
? 新修訂《環境保護法》總則第五條明確,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、預防為主、綜合治理、公眾參與、損害擔責的原則。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五十三條規定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、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。雖近十多年來,水泥生產線在生產過程中污染環境各項因子已經高強度從嚴,但畢竟對環境產生影響,水泥企業一般都被列為重點排污單位,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是必然的,且關注度只會越來越高。《辦法》出臺目的是為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、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,暢通參與渠道,促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。但與此同時,公眾參與也須依法有序。公眾參與要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,也應有利于企業增強環保意識,依法生產經營,履行社會責任,維護正常生產秩序。
??作為水泥企業一要歡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,主動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公開環境信息,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。二要做到依法主動如實公開環境信息,做到(如有)建設項目(新建、改建、擴建)在前期工作階段向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,充分征求意見。《環境保護法》第五十五條規定,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濃度和總量、超標排放情況,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,接受社會監督。第五十六條規定,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,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,充分征求意見。“主動”至少可說明企業在環境保護上態度端正,一味被公眾追著的被動,則有似擠牙膏,態度不誠懇的嫌疑。多一點主動也易與公眾溝通,也易取得公眾理解,也可在較大程度上避免企業遭受“八分錢郵票被整上半年”的尷尬,遇上“躺槍”更有些不值。
??宣教司主要負責人在“解讀”《辦法》具有哪些亮點和創新時指出,監督舉報實是《辦法》亮點之一。《辦法》規定了公眾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舉報途徑,以及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舉報。為調動公眾依法監督舉報的積極性,《辦法》要求接受舉報的環保部門,要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,及時調查情況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,并鼓勵設立有獎舉報專項資金。并稱,《辦法》將監督的“利劍”鑄實、磨快并交予公眾。還表態,環境保護部門將以新修訂的《環境保護法》為總則,以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》為抓手,繼續加大對公眾參與工作的推動力度,形成公眾依法、理性、有序參與環保事務的新局面。
??面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,水泥企業要有本就處在環境保護“風口”的認識,“夾緊尾巴”做事,歡迎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,接受監督。同時也期待在《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》指引下,形成公眾依法、理性、有序參與環保事務的新局面,力使“利劍”劍劍剌中在環保上恣意妄為違法企業和不作為的環保部門。(山東金湖水泥有限公司供稿,信息來源:中國水泥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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